百联集团成员企业


安付宝多用途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支付业务发展,明确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购卡人、持卡人及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OK卡是由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付宝公司)发行的由购卡人交付货币资金购买,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可在安付宝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及域名为www.okcard.com网站和“OK支付”APP上,进行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 OK卡面向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安付宝公司支付购卡款,安付宝公司即对所购OK卡进行激活。任何单位或个人持已激活OK卡即为持卡人。

第二章 OK卡的种类和功能

第四条 OK卡分为“记名OK卡”和“不记名OK卡”两种。

第五条 OK卡为预付费卡,先充值,后消费。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不可用于提取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也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六条 单张记名OK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含),可反复充值,卡内金额无有效期。

第七条 单张不记名OK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含),有效期自激活之日起四年有效, “激活”指单位和个人购买OK卡后,安付宝公司通过对卡内资金”激活”,使卡内资金可正常使用的行为。官方APP“OK支付”可查询有效期。有效期满后,不记名OK卡兑付功能终止,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OK卡,安付宝公司提供延期等服务,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本章程第六章的规定。

第三章 OK卡的购买

第八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均可凭有效证件向安付宝公司购买OK卡。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记名OK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OK卡1万元以上的,须实名并提供购卡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单位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等)。安付宝公司需留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及购卡人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购卡人或代理人无法出示上述资料,安付宝公司可以拒绝购买申请。

第十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5万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OK卡。

第十一条 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 “线下网点上门购买”和“线上订购送货上门”两种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 “线上订购”不设起订金额,购卡人可通过网银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个人或单位可选择安付宝公司送货上门服务,安付宝公司指定第三方代为送货。

第十四条 若因个人或单位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妥善保管OK卡,致OK卡遗失、密码泄露等情形,导致OK卡不能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个人或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购卡人购买OK卡时,安付宝公司已提供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OK卡进行消费,特约商户将不再对消费项目负有另行出具发票的义务。

第十六条 OK卡一经售出,不可兑换现金,不记名OK卡遗失不予挂失。

第十七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在已支付购卡款项并已成功购卡后,安付宝公司将不接受退卡退款要求。

第四章 持卡人服务

第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知悉OK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凭OK卡在安付宝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使用范围以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内的店内明示为准,消费时从OK卡中扣除相应消费金额,凡持卡进行的成功交易或使用卡号及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OK卡进行消费,因退换货导致货款全部或部分返还,该全部或部分货款将退回至持卡人使用的原OK卡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对OK卡交易有疑问的, 有权向安付宝公司提出查询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持OK卡线下消费产生的单据,线上密码支付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应该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并妥善保管,以备退款时使用。因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核对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因OK卡损坏无法交易的,持卡人凭有效证件和损坏的OK卡在安付宝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换卡,并交纳相应的工本费。

第五章 赎回及收费

第二十四条 记名OK卡购买成功3个月后,在同时满足本章所有条件时,持卡人可以办理赎回,不记名OK卡不可办理赎回。

第二十五条 办理赎回需提供OK卡、持卡人和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为申请赎回的,应同时出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购买的OK卡只能由原购卡单位办理赎回,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赎回申请和单位有效证件。

第二十七条 单张OK卡赎回金额在100元(含)以下,可使用现金退还赎回款。

第二十八条 单张OK卡赎回金额大于100元人民币的,需提供账户名与购卡账户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进行划账退款。

第二十九条 办理赎回业务时,需整笔订单进行赎回,不能单张或者部分记名OK卡办理赎回。

第三十条 购买时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的,赎回款按原购买账号退回。

第三十一条 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办理赎回需收回购买时的原始发票。

第三十三条 安付宝公司将扣除赎回款的3%作为手续费。

第六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不记名OK卡有效期满后,安付宝公司将按月(自然月)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为:逾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收取2元/卡/月;逾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收取4元/卡/月;逾期三年以上,收取6元/卡/月。

第三十五条 逾期的不记名OK卡,安付宝公司收取相应逾期账户管理费后,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安付宝公司申请续期。续期手续费计卡内余额的2%,最高不超过5元。每次续期延展有效期90天(自申请延期之日起算)。

第三十六条 记名OK卡毁损或挂失换卡,须交纳手续费10元/张。

第三十七条 记名OK卡赎回,手续费为赎回款的3%。

第三十八条 如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安付宝公司的权利
(一)要求购卡人/持卡人遵守OK卡购买流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购买信息。
(二)对违反章程使用OK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暂停或终止其持有的OK卡的各项使用功能。

(三)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购卡人/持卡人的交易资格。
(四)因停电、网络限制、通讯暂停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可暂停OK卡的激活、使用或其他相关服务。
(五)发现误充值、误发卡、未付款、误激活或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进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六)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或自身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但应在安付宝公司网点及网站上公示。
(七)有权对本章程进行解释说明,并保留依法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第四十条 安付宝公司的义务
(一)向购卡人出示或公示正确使用OK卡的资料,包括章程等相关信息。
(二)向购卡人/持卡人提供OK卡购买、激活、使用等咨询和帮助。
(三)对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在有效期内使用OK卡。
(二)就OK卡购买、使用等相关问题要求提供解释说明和客户服务。
(三)持卡人可凭OK卡在特约商户(包括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内的店内明示为准,消费时从OK卡中扣除相应消费金额。
(四)对经证实有瑕疵的OK卡要求更换或补救。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
(二)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因此产生的责任或损失自行承担。
(三)利用OK卡从事非法行为或交易,给安付宝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商誉损失等)应由持卡人负责赔偿。
(四)未依章程及OK卡使用的相关规定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OK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章 章程的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则如有变更或修订,本章程内容将不时予以更新。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OK卡章程会提前在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购卡人、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OK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四十六条 安付宝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随时修改上述条款和条件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OK卡,除应遵守本章程、《安付宝多用途预付卡用户服务协议》,还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