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联集团成员企业


金融街联名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经营,明确多用途联名预付卡发卡机构、购卡人、持卡人及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金融街联名卡是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金树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由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发卡机构、上海金树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品牌资源的平台。本章程项下的“金融街联名卡”系安付宝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发行的、购卡人交付等额货币资金购买的,仅限在“上海金融街购物中心”实体店内或对应公众号内指定合作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金融街联名卡面向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行。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发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及支付购卡款后,发卡机构按规定对其所购金融街联名卡进行激活。任何单位或个人持已激活金融街联名卡即为持卡人。可受理金融街联名卡的合作商户可通过公众号“上海金融街购物中心”或拨打客服热线021-60196255查询具体使用商户。

 

第二章 金融街联名卡的种类和功能

第四条 金融街联名卡分为“记名联名卡”和“不记名联名卡”两种。

第五条 金融街联名卡为预付费卡,先充值,后使用。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不可用于提取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也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

第六条 单张记名联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含),可反复充值,不设有效期。

第七条 单张不记名联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含),有效期自激活之日起三年有效。“激活”指单位或个人购买金融街联名卡,购卡资金到账后发卡机构即通过对卡内资金激活,使卡内资金可正常使用的行为。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官方客服热线021-96801等渠道查询有效期。有效期满后,不记名联名卡兑付功能中止,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金融街联名卡,发卡机构提供延期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金融街联名卡的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凭真实有效证件购买金融街联名卡。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有效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记名联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联名卡1万元以上的,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须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金融街联名卡的,代理人需提交代理关系证明,发卡机构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购卡人或代理人无法出示上述资料,发卡机构可以拒绝购买申请。使用实名购买金融街联名卡的,发卡机构须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第十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5万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金融街联名卡。

第十一条 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发卡机构各实体销售门店购买金融街联名卡,实体销售门店的信息可通过官方购卡网站www.okcard.com、021-96801客服热线、“OK支付”APP等渠道查询。

第十二条 个人或单位可选择发卡机构送货上门服务,发卡机构指定第三方代为送货。

第十三条 持卡人妥善保管金融街联名卡及其密码,若因持卡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未妥善保管联名卡,致金融街联名卡遗失、灭失、被盗、密码泄露等情形,导致金融街联名卡不能正常使用或被他人冒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购卡人购买金融街联名卡时,发卡机构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金融街联名卡进行支付,特约商户将不再对消费项目负有另行出具发票的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街联名卡一经售出,不可兑换现金。不记名联名卡遗失不可挂失,记名联名卡卡片、密码被盗或遗失,可拨打客服电话021-96801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购卡交易完成后,不接受退卡退款要求。

第十七条 可凭金融街联名卡在指定商户(包括网上特约商户)进行消费,使用范围以公众号“上海金融街购物中心”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内的店内明示为准,消费时从金融街联名卡中扣除相应消费金额。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金融街联名卡进行消费,因退换货导致货款全部或部分返还,该全部或部分货款将退回至持卡人使用的原金融街联名卡内。

 

第四章 金融街联名卡的赎回

第十九条 记名联名卡购卡交易完成3个月后,在同时满足本章所有条件时,持卡人可以办理赎回,不记名联名卡不可办理赎回。

第二十条 办理赎回需提供记名联名卡、持卡人和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为申请赎回的,应同时出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购买的记名联名卡只能由原购卡单位办理赎回,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赎回申请和单位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 单张记名联名卡赎回金额在100元(含)以下,可使用现金退还赎回款。

第二十三条 单张记名联名卡赎回金额大于100元人民币的,需提供与购卡账户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进行划账退款。

第二十四条 办理赎回业务时,需整笔订单进行赎回,不能单张或者部分记名联名卡办理赎回。

第二十五条 购买时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的,赎回款按原购买账户退回。

第二十六条 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办理赎回需收回购买时的原始发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要求购卡人/持卡人遵守金融街联名卡购买流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购买信息。
(二)对违反章程使用金融街联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暂停或终止其持有的金融街联名卡的各项使用功能。

(三)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购卡人/持卡人的交易资格。

(四)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可暂停金融街联名卡的激活、使用或其他相关服务,无须为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发现误充值、误发卡、未付款、误激活或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进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六)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或自身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但应在发卡机构实体销售门店或网站上公示。
(七)有权对本章程进行解释说明,并保留依法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购卡人出示或公示正确使用金融街联名卡的资料,包括章程等相关信息。
(二)向购卡人/持卡人提供金融街联名卡购买、激活、使用等咨询和帮助。
(三)对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

第三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金融街联名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金融街联名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持卡人就金融街联名卡购买、使用等相关问题要求发卡机构提供解释说明及客户服务。

(四) 持卡人对经证实有瑕疵的金融街联名卡要求更换。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
(二)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因此产生的责任或损失自行承担。
(三)利用联名卡从事非法行为或交易,对发卡机构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商誉损失等)应由持卡人负责赔偿。
(四)了解并遵守章程及金融街联名卡使用的相关规定,未依章程及金融街联名卡使用的相关规定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拒绝偿还使用金融街联名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六章 章程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机构修改金融街联名卡章程将提前30日在实体销售门店、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如新章程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机构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购卡人、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金融街联名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随时修改上述条款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及《金融街联名卡用户服务协议》或今后发卡机构制定的各项业务操作规定均作为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则如有变更或修订,本章程内容将适时予以更新。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则“金融街联名卡收费项目和标准”。

 

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

日期: 2023年9月20日          

 

 

收费项目

不记名卡

记名卡

备注

挂失、换卡手续费

不办理挂失

10 元/张

延期手续费

卡内余额的2%,最高不超过5元

 /

每次续期延展有效期90天(自申请延期之日起算)

逾期账户管理费

逾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收取2元/卡/月;逾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收取4元/卡/月;逾期三年以上,收取6元/卡/月

/ 

赎回

不办理赎回

赎回款的3%

密码重置

/

/

余额、交易明细查询

/

/

用户支付服务费

以相关渠道发布的标准为准